2025年忠县医疗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 |||||||||
被处罚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结果 | 处罚时间 | 处罚单位 | 承办人员 |
徐秀维 | 5122**********6448 | 医疗卫生 | 非医师行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忠卫医罚﹝2025﹞8号 | 没收医疗器械;罚款 | 2025.8.14 |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黄鸿、周康凡 |
重庆市忠县渝状元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忠县渝状元口腔门诊部) | 9150**********T78J | 医疗卫生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 《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忠卫医罚﹝2025﹞9号 | 警告;罚款 | 2025.8.18 |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黄鸿、冉栩帆 |
毛锡莉 | 5001**********7129 | 医疗卫生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忠卫医罚﹝2025﹞10号 | 警告;罚款 | 2025.8.18 |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黄鸿、冉栩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