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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5-00079
[ 发文字号 ]
忠环罚〔2025〕7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8-18
[ 发布日期 ]
2025-08-18

忠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忠环罚〔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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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忠县靖锋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投资人: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

地址:重庆市忠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

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05月15日接忠县***镇政府报告:忠县靖锋生猪养殖家庭农场粪污排入***附近农田里,然后流进雨水沟。2025年5月15日、16日、1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镇政府对位于**的忠县靖锋生猪养殖家庭农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设计存栏生猪3000头,配套建设有粪污处理设施。检查时你单位红膜沼气池已拆除,无膜无污水,下方生化处理池装有粪污,生化处理系统、一体机、叠螺机、气浮机未运行,第一个沼液池采取黑膜防渗,铺有还田管网,除第一个沼液池外其余4个装有沼液的池塘均无防渗措施,最下方沼液贮存塘开有缺口,沼液从缺口处溢流至外环境。2025年5月19日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最下方池塘缺口内进行了采样,2025年5月2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忠环(监)字【2025】第ZF03号)显示:化学需氧量892mg/L,氨氮102mg/L,总磷25.3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规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排放浓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16日、1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2.2025年5月15日、16日、19日,现场检查时对你单位制作

的《视听资料》。

  3.2025年5月20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制作的《调

查询问笔录》。

  4.2025年5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养殖场租赁协议》。

  5.2025年5月21日,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忠环(监)字【2025】第ZF03号)。

  6.2025年6月4日,对***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6证明你单位未正常运行粪污处理设施,粪污溢流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7.2025年5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5年5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投资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为忠县靖锋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7月30日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忠环罚告〔2025〕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忠环改〔2025〕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属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其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等相关裁量规定,选定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因素计算出处罚金额,无从轻从重情形。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1312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陆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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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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