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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518F/2025-00013
[ 发文字号 ]
忠林罚决字[2025]第004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8-05
[ 发布日期 ]
2025-08-05

忠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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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决字[2025]第00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0

法定代表人: ?冯**????职务: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单位地址:忠县**街道***号 ?????????????????????????????????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间,在承建*****--*****连接道(路基路面)工程中,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擅自占用忠县忠州街道**社区*组(小地名:**山),宽度1米-8.3米不等、长度各不等的条形林地,用作修建连接道******米—******米段路基路面;经现场勘验、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占用乔木公益林地:1752.96平方米(2.63亩),占用乔木商品林地:1267.75平方米(1.9亩),占用灌木商品林地:939.9平方米(1.41亩),共计占用林地:3960.61平方米(5.94亩)。上述行为改变了林地用途,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12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倍的罚款,乔木公益林:1752.96M2*(20*2+5)元/M2*2.1倍=165654.72元,乔木商品林:1267.75M2*(20+5)元/M2*2.1倍=66556.875元,灌木商品林:939.9M2*(12+5)元/M2*2.1倍=33554.43元,合计罚款265766.02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上的二维码,实现缴款;或缴款人持缴款书或缴款码到银行柜台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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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林业局? ? ?

?2025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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