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忠县善广乡尖峰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
法定代表人:张海莉
地址:重庆市忠县善广乡尖峰村**********???????????????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在忠县善广乡尖峰村二组(小地名:皂角垭口)擅自占用村民岳小林、汪小平二人承包地198.2㎡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海莉身份证复印件、忠县善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土地利用总规图(局部)1份、尖峰村党群服务中心占地示意图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案件调查报告等证据佐证。
本局已于2025年4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告〔2025〕第8号),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198.2㎡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并处罚款2973元(大写:贰仟玖佰柒拾叁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没收违法建(构)筑物: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你单位在非法占用198.2㎡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移交给忠县善广乡人民政府。
2.罚(没)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2973元(大写:贰仟玖佰柒拾叁元整)人民币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电话:023-54235607
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鸣玉溪大道99号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8日